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鄭心元 即 鄭丁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鄭心元、 盧佳其 即 鄭耀斌 即鄭丁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茲因債務人鄭心元之戶籍已於民國108年5月30日遷出,是請將系爭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鄭心元之最新戶籍地:「屏東縣○○鎮○○路○○○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二、又債務人盧佳其已於
108年8月30日死亡,且其生前亦於108年5月30日將戶籍遷出,是該債權讓與通知是否送達予該債務人並非無疑,故如欲仍對債務人盧佳其之部分請求,則請提出其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等,並更正以其繼承人為債務人,且應提出對該繼承人送達債權讓與之通知函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其聲請顯於法不合,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