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竹筷子叁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最末行關於「制服」之記載,應更正載為「制伏」,並應於其後增列「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用之竹筷子三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曾因贓物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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