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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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