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官錦祈 被上訴人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