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李宏倚 被告 李建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交易價額或市值為準,如請求分割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應有部分面積等),並提出足資證明的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