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效文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效文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