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