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茂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茂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吳宗航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