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聲請人 張伶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李文隆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文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0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文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承人之存款共有新台幣(下同)167,807元,於支出請領戶籍謄本費用、公示催告聲請費、銀行滙款手續費、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聲請費後,剩餘49,811元。聲請人將剩餘遺產繳交國庫後,遺產管理人職務將全部終了,遂於將剩餘遺產繳交國庫前,聲請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49,811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0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文隆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李文隆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清償相關債務、管理費用並移交國庫之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依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括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繼承人之債務、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查詢被繼承人存款帳戶、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出生別之更正、申報遺產稅、至各金融機構辦理被繼承人之帳戶結清、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向臺灣電力公司辦理廢止用電等事宜,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戶政規費、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台灣電力公司收到登記單回條(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屬有據。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認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49,811元應為適當,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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