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依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依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