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黃美珍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羅黃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683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