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育正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0年12月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程耀樑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温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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