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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