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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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 馬超元 代理人 李富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萬國國際食品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20,160元│0000000│103年3月31日│││司陳滿萍│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2│隨意鳥地方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400元│0000000│103年3月31日│││公司陳滿萍│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