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 陳蘭
送達代收人 陳榮新
寧街141巷3號9樓之1被上訴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王秀玲 (主任)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
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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