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龔邦泰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陳建宏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許麗華」,應更正為「楊得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許麗華」,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楊得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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