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85號聲請人 黃逸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許惠宗 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整,代墊費用為新臺幣肆仟零玖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均由被繼承人許惠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惠宗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為申請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產資料、編制繼承系統表及財產清冊、催告債權人、完成遺產稅申報、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是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許惠宗遺產,及如遺產清冊所載之遺產債務,而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已陸續代墊必要之費用,遺產債務之清償因遺產變價不易,恐尚需費時一段時日,整個遺產管理程序必歷經一段時日方能結案。茲因被繼承人名下之部分遺產現由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中,將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聲請人亦以遺產管理人之身分函知其他債權人向鈞院提出參與分配,故爰請鈞院裁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惠宗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以利遺產管理所需費用之支付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另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前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732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查詢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被繼承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函詢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律師函暨回執、聲請人函詢被繼承人之各債權人之律師函及回函、本院103年度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函詢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律師函及回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已支出相關費用明細表及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未能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須經本院另行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前情,亦堪肯認被繼承人許惠宗之親屬會議應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情事,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符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被繼承人許惠宗所遺之遺產及債務詳如附表之遺產清冊所示
,而其遺留之土地部分,經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審理中,並將於105年12月14日進行第1次公開拍賣,而上開土地部分之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803,000元(計算式:9,000+19,000+54,000+60,000+80,000+60,000+70,000+6,000+58,000+77,000+75,000+40,000+40,000+8,000+74,000+73,000=803,000)之情,有本院執行處105年11月18日雲院忠105司執癸字第29317號通知函影本在卷可稽,堪信其為真實。本院審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最低計算標準之規定,及上開被繼承人遺產之土地部分價額合計雖為803,000元,但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許惠宗之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編制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並參與本院105年度司執癸字第29317號強制執行程序,其管理遺產之時間約2年餘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保障等情,並參酌其遺產清冊所示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高達17筆,動產2筆,有價證券1筆,債務3筆,雖價值不高,遺產法律關係亦屬單純,但尚有許多繁瑣事務需代為處理,聲請人需花甚多時間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事務,故應提高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許惠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故核定為50,000元,應屬適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應核定為
50,000元,又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代墊費用為4,098元,合計為55,098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壽君附表:被繼承人許惠宗之遺產清冊┌────────────────────────────────────────┐│一、不動產:│├──┬─────────────────┬──────┬────┬───────┤│編號│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核定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1│雲林縣○○鎮○○段○○○○號土地│163│8/180│21,009元│├──┼─────────────────┼──────┼────┼───────┤│2│雲林縣○○鎮○○段○○○○號土地│84│8/180│10,827元│├──┼─────────────────┼──────┼────┼───────┤│3│雲林縣○○鎮○○段○○○○○○號土地│248│8/180│31,964元│├──┼─────────────────┼──────┼────┼───────┤│4│雲林縣○○鎮○○段○○○○○○號土地│276│8/180│35,573元│├──┼─────────────────┼──────┼────┼───────┤│5│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68│8/180│47,431元│├──┼─────────────────┼──────┼────┼───────┤│6│雲林縣○○鎮○○段○○○○○○號土地│276│8/180│35,573元│├──┼─────────────────┼──────┼────┼───────┤│7│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23│8/180│41,631元│├──┼─────────────────┼──────┼────┼───────┤│8│雲林縣○○鎮○○段○○○○○○號土地│24│8/180│3,093元│├──┼─────────────────┼──────┼────┼───────┤│9│雲林縣○○鎮○○段○○○○○○號土地│266│8/180│34,284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54│8/180│45,627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43│8/180│44,209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186│8/180│23,973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181│8/180│23,329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7│8/180│4,769元│├──┼─────────────────┼──────┼────┼───────┤│15│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42│8/180│44,080元│├──┼─────────────────┼──────┼────┼───────┤││雲林縣○○鎮○○段○○○○○○○號土地│335│8/180│43,178元│├──┼─────────────────┼──────┼────┼───────┤│17│雲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50.7│50000/│4,950元│││││0000000││├──┼─────────────────┴──────┴────┼───────┤│合計││495,500元│└──┴─────────────────────────────┴───────┘┌────────────────────────────────────────┐│二、動產:│├──┬─────────────────┬──────┬────┬───────┤│編號│遺產項目│廠牌│車年││││││││├──┼─────────────────┼──────┼────┼───────┤│1│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一輛│裕隆│1983年││├──┼─────────────────┼──────┼────┼───────┤│2│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一輛│裕隆│1985年││└──┴─────────────────┴──────┴────┴───────┘
三、存款:無。
四、有價證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55股(每股新台幣10元)。
┌───────────────────────────────────────┐│五、負債:遺產債務│├──┬─────────┬──────────┬──────┬────────┤│編號│債權人│債務項目│債務金額│備註│├──┼─────────┼──────────┼──────┼────────┤│1│將通部公路總局嘉義│車牌號碼00-0000號車│17,544元│103年2月12日交│││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車牌號碼00-0000號車│13,187元│站函文││││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車牌號碼00-0000號車│2,758元│││││輛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自貸案:本金313,041│544,642元│103年1月27日臺│││限公司│元、利息124,611元、││灣土地銀行第四區││││違約金105,990元、督││域中心函-檢附臺││││促程序費用1,000元。││灣雲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2份。││││保證債務:本金│9,629,015元│││││5,000,000元、利息││││││3,722.811元、違約金││││││878,454元、督促程序││││││費用27,750元。│││├──┼─────────┼──────────┼──────┼────────┤│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本金2,462,601元及自│2,579,522元│105年4月11日臺│││司│民國93年11月4日起至││灣銀行 德芳 分行函││││清償日止,按年息7.9%││-檢附臺灣雲林地││││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方法院債權憑證影││││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本1份。││││,暨已核算產生而尚未││││││受償之違約金116,803││││││元(91年5月10日起至││││││93年11月3日止),督││││││促程序費用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