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趙偉瑜
本件原告趙偉瑜與被告 趙龍木趙偉晉趙龍雄趙啟瑞 、趙進
良, 趙士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4,999元
【計算式:〔2萬6,476元/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公告現值)×22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0(
原告之權利範圍)〕+〔2萬6,070元/平方公尺(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8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1/40(原告之權利範圍)〕=23萬4,999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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