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趙偉瑜
本件原告趙偉瑜與被告 趙龍木 、 趙偉晉 、 趙龍雄 、 趙啟瑞 、趙進
良, 趙士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4,999元
【計算式:〔2萬6,476元/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公告現值)×22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0(
原告之權利範圍)〕+〔2萬6,070元/平方公尺(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8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1/40(原告之權利範圍)〕=23萬4,999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