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仲哲
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4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姚仲哲、姚│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1540│俊宇│1月01日起│2月05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6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姚仲哲、姚│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540│俊宇│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426號)
(一)緣案外人 姚俊名 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案外人 章秋妹 及案外人 姚來福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8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姚來福已於101.5.30辭世,債務人姚仲哲、 姚俊宇 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姚仲哲、姚俊宇應對案外人(被繼承人)姚來福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姚俊名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54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姚仲哲、姚俊宇既為案外人(被繼承人)姚來福之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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