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滿一個月,按上開金額加收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四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加收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