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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