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債務為借款且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