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買賣價金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起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甲○○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乙○○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