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甲○○○
樓之1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594元(計算方式: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面積5,073.6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171元,應有部分39/10000之公告現值價值為300,194元,其上744建號房屋之總現值為435,400元,二者相加為735,5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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