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乙○○
國民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台幣肆仟柒佰元、電子IC板貳拾壹塊、代幣參佰貳拾捌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乙○○等人涉嫌賭博案件,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押之新台幣四仟七百元、IC板二十一片及代幣三二八枚係被告乙○○、甲○○○、丙○○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或第二五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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