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