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7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31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8號、96年度偵緝字第43號、第44號、第4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