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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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4日、同年8月26日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47號(偵查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94年度蒞字第75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