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7月間犯刑法第210條、第
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5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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