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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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水利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2月間至87年12月犯違反水利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8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7349號、第15945號,併辦案號:87年度偵字第2763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水利法第92條之1第1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