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智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智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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