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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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及其前曾因酒後駕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判處罰金二萬元確定在案(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五八0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顯見前之科刑並未對之生警惕作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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