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徐翊勝 債務人 陳緗綺 債務人 徐洪銘
一、債務人徐翊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記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翊勝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緗綺、徐洪銘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