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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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1號
原告 蔡泓泊
被告 林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而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資料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8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善應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41
48,200元
1/2
371,381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44
48,200元
1/2
131,104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7
48,200元
1/2
49,887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
48,200元
1/2
26,751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1
48,200元
1/2
72,541元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3
48,200元
1/2
48,923元
建號
建物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7
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區三民市○0巷0號房屋
32,500元
1/2
16,250元
合計
716,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