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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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1號

原告 蔡泓泊

被告 林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而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資料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8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善應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41

48,200元

1/2

371,381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44

48,200元

1/2

131,104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7

48,200元

1/2

49,887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

48,200元

1/2

26,751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1

48,200元

1/2

72,541元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3

48,200元

1/2

48,923元

建號

建物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7

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區三民市○0巷0號房屋

32,500元

1/2

16,250元

合計

716,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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