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慈上列聲請人因(110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infothink」商標圖樣之隨身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慈前因違反商標法(聲請書誤載為「著作權法」,應予更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調偵字第1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仿冒「infothink」商標圖樣之隨身碟1個,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育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度調偵字第1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之仿冒「infothink」商標圖樣之隨身碟1個,經鑑定後確屬仿冒「infothink」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告訴代理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