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圃誼 代理人(法扶律師) 白裕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圃誼 代理人(法扶律師) 白裕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