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成國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成國良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卷附聲請書之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卷附聲請書附件所示之罪(詳卷),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卷附聲請書之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然受刑人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入獄服刑(含強制工作)至今,故卷附聲請書附表所示編號10及14之判決,判決認定受刑人犯罪時間為106年6月28日部分與被告入獄期間有所不合,經本院調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偵審卷宗後,確認受刑人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時之犯罪時間應為2016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然起訴書時即誤載為106年6月28日。故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判決基礎既有明顯錯誤,應由檢察官先依法處置後,再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