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陳益郎
陳佳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估算被告佔用系爭土地面積為原告之系爭土地各1/8,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48,556元【計算式:(2536.24㎡×2,600元/㎡×1/8)+(2536.24㎡×2,600元/㎡×1/8)=1,64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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