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周建華 被告 謝慎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