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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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賴文煙 被告 邱桂貞
賴彥儒 賴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鄰○○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414 號裁定(108.1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6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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