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5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93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934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惟查,本件債權人於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934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於99年6月23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對於債務人依法聲請調解,並經台北地院99年度店小調字第311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債權人既已依法聲請調解,本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債務人猶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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