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茂津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甲○○
乙○○丁○○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複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