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11月14日至91年7月5日間,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三罪,經本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妨害風化│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1年1月│5月│7年2月│├──────────┼───────┼───────┼─────────┤│犯罪日期│91年3月間起至9│91年6月15日起│88年11月14日│││1年4月12日止│至91年7月5日止││├──────────┼───────┼───────┼─────────┤│偵查機關│板橋地檢│臺北地檢│板橋地檢││年度及案號│91年度偵字│91偵字│88偵字│││第7233號│第13217號│第2501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2年度上訴字│91年度簡字│92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第2928號│第6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年6月25日│91年10月25日│92年5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2年8月7日│91年11月21日│92年6月19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1條第2項│第216條│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不合│││款│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15日│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