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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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郁貞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郁貞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因不滿警方對之取締,於員警執行職務時出言辱罵,蔑視公權力執行,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未受教育之智識程度,現為無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