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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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振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王振義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死亡,此有王振義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王振義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