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67號上訴人哈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宏誠 上訴人 張恭誌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上訴人 游萬隆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五、兩造爭執之事項㈢「…上訴人3人…」(判決第8頁第19行)及六、本院之判斷㈢「…上訴人3人…」(判決第16頁第4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哈樂企業有限公司、張宏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孟珊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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