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37號聲明人乙○○
甲○○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自明。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丁○○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段三百五十九號七樓之三,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限定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