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33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鴻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已自白犯罪,且已到案受觀察、勒戒,經參酌卷內事證,本院現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