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22號原告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 被施麗進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計算公式:4.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4,000元=1,60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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