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號上訴人被告 蔡振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晴菁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